内教发〔2009〕29号
各盟市教育(教体)局:
为促进自治区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,依据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,我厅研究制定了《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(暂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,制定适合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。
2005年印发的《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(暂行)》和《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》(内教发〔2005〕13号)同时废止。
附件: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(暂行)
二○○九年九月十四日
主题词:民办学校 办法 标准 通知
抄报:教育部、自治区人民政府
抄送:自治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厅、自治区民政厅、各民办学校
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
2009年9月14日